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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  总    则
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河北省进出口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(英文译名为:IMPORT & EXPORT CHAMBER OF COMMERCE HEBEI PROVINCE)

第二条 本商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,由河北省各类进出口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团体及个人为维护共同利益,实现共同愿望,自发组成的全省性、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沟通进出口企业与政府的联系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坚持“服务、自律、维权、协调”的基本职能,反映企业的共同意愿,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;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动全省外向型经济快速、持续、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。商会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商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。
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和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,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,发挥行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

(二)参与有关行业发展、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,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;

(三)衔接国家各大进出口商会,沟通各大进出口商会同本省会员企业的联系,承办各大进出口商会委托的事项;

(四)组织业务推介和对外经贸活动,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。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、展销会、洽谈会、招商引资会;

(五)承办行业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调查及组织应诉、起诉的基础性工作;

(六)收集、传递国际经贸信息,开展国际贸易情况调研,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贸易有关法规、协定、惯例,以及市场情况,开展行业和会员企业形象、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。编辑发行商会会刊和其它信息资料;

(七)组织制定并承办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,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;

(八)建立服务窗口,为会员企业提供义务咨询、法律咨询、认证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;

(九)承办行业统计、发布行业信息;承办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的申报服务工作;

(十)实行行业自律,制定行规行约,指导、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。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,维护行业信誉和正常业务秩序;

(十一)积极发展与海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,开展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;

(十二)承担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。

第三章   会    员

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本商会涵盖全省各类从事外经贸活动的进出口企业、事业

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个人。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本商会章程;

(二)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;

(三)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。

      经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允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进出口公司、生产企业等外贸经营者以及省、市、县外贸行业的各类协会、学会等,均可申请成为本商会单位会员。

      个人会员必须是有志于服务于本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,在外贸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,在本地区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单位会员入会实行登记制,凡我省各类对外贸易经营者、有关事业单位或外经贸社团法人,提出申请者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,即为本商会单位会员;

(二)个人会员需先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(五)要求商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商会章程,执行本商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;

(四)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凡因违规违章而被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,同时失去会员资格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 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根据实际情况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八条有关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胜任正常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一般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但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商会法人代表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。法人代表分管本商会的财务工作,负责审批日常经费开支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

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负责组织落实民政厅社团局下达的工作任务;

(三)分管商会财务工作,负责审批日常经费开支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会长级单位每年3000元,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,理事单位500元,普通会员500元。普通会员如因经营效益不好,交费有困难的,可以减、缓、免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作它用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接受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定期公布会费使用情况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九条 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条 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,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生效。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七章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,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省民政厅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 附    则

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常务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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